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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湿地课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黄海湿地研究和全球滨海论坛会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加快建设,根据《盐城市“十四五”世界自然遗产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盐政办发〔2022〕29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黄海湿地课题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黄海湿地研究,主要围绕加强盐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提升迁飞候鸟等生物多样性保育、推动世界遗产可持续利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向,以及全球滨海论坛会议相关主题研究、会议成果凝练和实施、深化论坛国际交流合作和机制化建设,开展创新性和应用性研究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3—2024年。到期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遗产保护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遗产保护中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审核和执行;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4.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遗产保护中心主要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黄海湿地研究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预算建议和绩效目标;
3.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组织具体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验收;
4.执行已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5.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职责:
1.根据市遗产保护中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2.对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负责,落实信用承诺相关规定;
3.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4.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资金清算等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课题研究。经公开评审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研究课题。
(二)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包括出版市级课题成果选编,编印内刊供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以及提升保护管理基础能力、标准制定、专利成果等。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课题和重要活动等。
第七条 课题研究支出是指与研究工作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收集资料、会议交流等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发生的现有设备及房屋租赁费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规定不超过一定比例核定。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成立课题项目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资助重点方向进行评审,提出年度课题项目数量和经费总额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课题项目,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市遗产保护中心根据政府审批确定的资助重点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按规定时限提交申报材料、信用承诺材料等。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通过网上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公示立项。专家评审结果经市遗产保护中心审核同意后,连同项目情况、项目拟补助经费等信息,在市遗产保护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正式立项项目。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遗产中心审批。
(六)项目考核验收。市遗产保护中心研究制定项目考核验收实施细则,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五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课题,由市遗产保护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结合年度资金支付计划,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平衡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和课题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拨付。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调整、资金调整,应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应根据课题项目验收情况,及时组织资金清算,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十九条 市遗产保护中心在专项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预算编制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市财政局和市遗产保护中心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遗产保护中心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应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优化管理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遗产保护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遗产保护中心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按《会计法》等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市遗产保护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进行审查,并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市遗产保护中心应推进项目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相关部门共享,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遗产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