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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保护+修复,共同呵护千万候鸟的家园

发布日期:2022/06/03  点击次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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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之际,盐城市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中心(下文:市遗产保护中心)联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下文:经开区检察院)在盐城湿地博物园成功举办建立黄(渤)海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暨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这是全省首份关于黄(渤)海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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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拥有582公里的海岸线,沿海滩涂面积约683万亩,这里海天相接,草木茂盛,有超过680多种脊椎动物和500多种无脊椎动物在这里生活,是太平洋西岸和亚洲大陆边缘最具代表性的海岸型湿地。2019年7月,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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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上,与会人员首先参观了黄海湿地博物馆和盐城湿地博物园,共同感受盐城生态家底之厚实。随后,市遗产保护中心与经开区检察院共同签订了《关于黄(渤)海湿地生态司法保护的协作意见》,并为生态修复基地进行了揭牌。


▲参观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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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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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基地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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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意见》旨在加大盐城黄海湿地的司法保护力度,做优做强黄(渤)海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工作,促进黄海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共同推动盐城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协作意见》签订后,检察机关将与市遗产保护中心开展全面合作,依托黄海湿地研究院专业科研平台,建立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打造生态保护研究产品,力争放大湿地生态公益保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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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基地致力于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修复衔接配合,并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区域环境治理等模式,共同推动湿地环境保护达到最优效果。

在替代性生态修复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黄海湿地生态银行试点工作,用好公益损害赔偿金,探索建立专业团队评估机制,由市遗产保护中心聘请专业化团队提出可行性方案,最大限度发挥公益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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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通过诉讼机制维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提供了法律支撑。





    盐城将积极构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治与补救同行的原则,寻求保护公益最优解。在追求犯罪分子实现罚当其罪的处罚时,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重点关注生态修复工作,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通过采取增殖放流、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等形式实施生态修复,促使生态修复的效果可评价、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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