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重点一:【定义】湿地定义,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重点二:【制度】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重点三:【分类】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点四:【分级】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重点五:【生态红线】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重点六:【保护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
重点七:【占用】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重点八:【临时占用】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重点九:【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重点十:【专项规划】编制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
专法保护:强调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
冬日的清晨,离东洞庭湖采桑湖管理站不远处的一处水域,一群小天鹅在洲滩上悠闲地觅食,数十只豆雁从草丛“哗啦啦”展翅飞出,鸣叫声此起彼伏。
“再过阵子,北方气温继续走低,更多候鸟到来,这里就迎来了热闹的观鸟季。”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高大立说。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近年来湿地的生态功能更加为人们所关注。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储碳固碳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
“湿地保护法最大意义是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短板,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扭转‘重环境、重资源、轻生态’的失衡局面,推动生态法治建设。”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为了更好保护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这部法律对湿地管理体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他解释说,此前涉及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
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此外,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针对湿地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为强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杨朝霞说。
占用从严:强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
突出重点:加强泥炭沼泽、红树林湿地保护